凡在台北市區域內,領有旅行業證照之公司、行號,均應為本會會員。
第七條 - 前條公司行號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申請加入本會,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 書一份連同經濟部、交通部、及臺北市政府等核發之證照影本與公司全體職員及會員代表 名冊等資料各二份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及繳納會費後,始准為本會會員,並由本會造具會 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上開影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八條 - 本會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稱為會員代表,以負責人、經理人、或現任職員 (均需以觀光局異動表為憑),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公司、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 會員代表,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
第九條 -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會員代表: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徒刑或在通緝中者。
二、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會員代表發生以上各項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十條 - 會員推派代表時,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,撤換時亦同,但已當選為本會理 事、監事,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,不得撤換。
第十一條 - 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
第十二條 -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,通知 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。